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(聚乙烯管材)
壓力管道管材制造資質申請資源條件
本專項條件適用于非金屬材料管,包括聚乙烯管(含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、纖維增強聚乙烯管)和其他非金屬材料管。
級別劃分
| A級: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450mm用于輸送燃氣的聚乙烯管 B級:非金屬材料管中的其他非金屬材料管。 |
生產場地 | 原材料庫房應當能夠適應許可產品的需要,不同牌號原料應當分區存放,離地垛放,不得露天存放,要有防止驟冷驟熱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。 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制造單位,其鋼絲存放應當有防潮防銹等措施。 A級許可制造單位試驗室應當取得國家實驗室資格認證,并且具有靜液壓試驗專區,其面積不小于 150m2。 |
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
| 造單位應當配備材料、工藝、成型、檢驗與試驗、設備管理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。 A級許可制造單位的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,應當為理工類專業人員,具有非金屬材料管制造工作經歷。 B級許可制造單位的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,應當為理工類專業人員,具有非金屬材料管制造工作經歷。 |
檢驗與試驗人員 | A級許可制造單位的檢驗與試驗人員不少于 6人,B級許可制造單位的檢驗與試驗人員不少于 3人。 |
技術人員 | A級許可制造單位的技術人員不少于 12人,B級許可制造單位的技術人員不少于 4人。 |
生產設備
A級許可制造單位的生產活動應當建立生產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,以達到在線生產監控的目的。
生產設備滿足表 E-7的要求,并且具備能保持永久標識的在線打印設備。
非金屬材料管產品 | 許可級別 |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|
聚乙烯管 | A | 聚乙烯管材擠出成型機組 6套或者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材擠出纏繞成型機組 6套,有密閉的聚乙烯混配料集中除濕干燥烘料系統,存料罐至少能容納 5t經干燥處理的聚乙烯混配料,并且能自動分配原料到供料斗的真空輸送系統或者裝置 |
B | 聚乙烯管材擠出成型機組 3套或者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材擠出(纏繞)成型機組 2套或者纖維增強聚乙烯管材的擠出(纏繞熔合)成型機組 1套,具備聚乙烯混配料二次干燥手段,存料罐至少能容納滿足生產需要經干燥處理的聚乙烯混配料 | |
其他非金屬材料管 | B | 成型機組 3套、配套的供料設備 |
注 E-2: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應當具有專用的爆破試驗設備及工裝和夾具。
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
非金屬材料管產品 | 檢測與試驗裝置 |
聚乙烯管 | 分析天平(精度 0.1mg)、干燥箱、熔體質量流動速率儀、差熱分析儀、水分測量儀器、萬能材料試驗機、靜液壓強度(耐壓)試驗裝置(水箱和夾具的規格應當與申請的產品相適應);A級許可制造單位還應當有炭黑含量、炭黑分散度檢測儀器 |
其他非金屬材料管 | 萬能材料試驗機、維卡軟化溫度測試儀、硬度計、熔體流動速率儀、烏氏黏度儀、尺寸變化率測定儀、落錘沖擊試驗機、靜液壓強度 (耐壓)試驗裝置 |
注 E-3:靜液壓強度試驗裝置應當具有自動監控、記錄功能。
試制造樣品數量及其關鍵工序
申請產品品種 | 數量 | 關鍵工序 |
非金屬材料管 | 一批 | 成型、靜液壓強度(耐壓)試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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